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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津县人民医院惠民门诊实施方案

2011-03-14 00:00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医院

新人医〔200670

新津县人民医院惠民门诊实施方案

按照成都市惠民医疗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,为进一步解决贫困群体看病贵,看病难的问题,使贫困弱势人群更好地享受到惠民医疗,经研究,成立新津县人民医院惠民门诊,特制定如下惠民方案:

一、设立惠民医疗办公室,负责为惠民医疗对象建立规范档案、优化惠民医疗流程,完善收费管理系统,管理协调医院惠民医疗服务的相关事务。惠民医疗办公室设在门诊办,由门诊病区护士长刘莉同志兼任惠民医疗办公室主任。

二、惠民对象

Ⅰ、持有成都市辖区内《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》者本人及其配偶、未成年子女;

Ⅱ、持有成都市辖区内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》者本人;

Ⅲ、执有成都市六级至一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》者本人;

Ⅳ、持有成都市辖区内《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证书》者本人及配偶。

Ⅴ、具有本县户籍、居住证的70岁(含70岁)以上的、无医疗保障的老年人实行门诊优惠;

注:对以上惠民对象不实行重复优惠。

二、惠民门诊惠民措施

惠民门诊实行“四免、六减、二优惠、一方便、零加价”优惠原则,具体优惠项目如下:

(一)四项免费项目:

1、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;

2、免收普通门诊诊查费;

3、免收门诊肌肉注射费;

4、免收急诊诊查费;

(二)六项减免项目:

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,以下项目收费减免30%(不含血费、医用材料费):

1、抢救费;

2、清创缝合和换药费;

3、注射费(除外门诊肌肉注射费);

4、常规检查费;

5、手术费;

6、放射费。

(三)二项优惠:

1、因病致贫的特困病人视实际情况,将给予更大的医疗优惠。

2、优惠对象第Ⅴ类患者,具有本县户籍、居住证的70岁(含70岁)以上的无医疗保障的老年人享受门诊总费用优惠10%。(只具有该类有效证件的患者不享受除总费用10%以外的其它惠民医疗优惠措施)

(四)方便措施:

优惠对象在惠民医疗单位就医时,对其在本市三级医疗机构化验、检查的报告单均可作为在惠民医院诊疗的化验、检查依据,除因进一步诊治需要外不再重复检查。

(五):“零加价”措施

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惠对象Ⅰ、Ⅱ、Ⅲ、Ⅳ类患者,使用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》内的药品,按照政府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价格购买,即“零加价”优惠。

本方案于2006818修订,从修订之日起实施。